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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7-30 14:38:00


市住房保障中心,各区、县、开发区住房保障工作部门,各级人才市场: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0〕72号)、《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15号)、《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市房发〔2014〕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现就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租赁型保障房家庭人均月收入准入标准调整为3000元,其中,人均月收入低于1200元的城镇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人均月收入低于2400元的家庭按照市场租金的72%计租;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的家庭按照市场租金的90%计租。

  二、限价商品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调整为3000元;单身人员申购年龄调整为年满22周岁;户籍要求调整为具有西安市居民户口或西安市居住证的家庭和人员。在满足保障对象需求的前提下,限价商品房可作为政府主导征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也可用于解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困难。

  三、各相关单位要做好保障房准入标准的调整衔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审核效率,方便群众办理。

  四、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此通知。

  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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