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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4-07 11:22:28

各金融机构、开发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活跃房地产市场,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及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在建工程,可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二、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金融办颁发的许可证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作为抵押权人。

 

    三、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贷款用途应明确用于在建工程建设。贷款类型为流动资金贷款或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不得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四、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房产测绘机构确定拟设定抵押范围内房屋的地理数据、丘数据及幢数据等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并将相关测绘数据导入房产综合网络管理系统。凡在建工程抵押范围内楼幢必须创建楼幢信息。(本条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五、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3、借款合同;
   4、西安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委托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各一份);
   5、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抵押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抵押权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8、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企业提供上级批文;集体企业提供职代会决议,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询问笔录;
   12、其他必要材料。
     特此通知


西安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