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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编办市国土局整合划转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方案的

2017-04-27 16:05:39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编办、市国土局制定的《整合划转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425

  整合划转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方案

  市编办 市国土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改革要求,达到不动产登记“四统一”规定标准,夯实不动产登记领域“行政效能革命”基础,确保在2017430日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划转移交,依据《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人随事走、编随人走。

  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的人员、编制、资产及设备等划转不动产登记机构,实行划转机构人、财、物整体移交。

  ()平稳过渡、定人定岗。

  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成运行前,保持划转后原登记系统、人员地点、岗位职责不变,保证不动产登记业务平稳运行,绝对不能影响群众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

  ()厘清职责、有序衔接。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房产部门负责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既各负其责,又有序衔接,保证交易与登记安全便民。

  ()整体构建、科学长远。

  依据调查、测量、登记、信息档案管理的不动产登记整套流程,建立规范、科学、长效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机构体系。

  二、工作目标

  落实中省要求,实现便民利民,整合划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划转各类不动产登记人员、资产、档案、资料,理顺机构,平稳移交,无缝衔接,实现不动产登记“四统一”,为按时完成中省20176月底前市、区县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接入国家平台的硬性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三、任务步骤

  ()健全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国土局、市房管局)

  遵循“编制总量不变、领导职数不增、人随职能划转”的原则,按照“一局三中心”机构设置框架,重新调整组建不动产登记机构。

  1.机构设置。整合市国土局所属的市土地产籍产权管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市房管局所属的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市房产档案馆),分别组建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市不动产权籍调查中心事业机构。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市不动产权籍调查中心为市国土局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三个中心总编制人数按市土地产籍产权管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市房产档案馆)原编制总人数确定。西安地籍不动产勘察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和西安市房产测量事务所,划由市不动产权籍调查中心管理。

  2.职能和人员划转。整建制划转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市房产档案馆)[内设测绘科的编制和人员保留50%]和市土地产籍产权管理中心,由市国土局根据新设机构承担职能的情况,相应调整编制和人员。将市房管局所属的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承担的房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职能及相关人员一并划入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机构和职能调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人员,随原机构和职能的调整,分别划转到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具体人员划转名单由市国土局提出意见,经编办、人社部门审定后按程序办理。

  3.尽快完成市不动产登记局法人登记工作。依据《陕西省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市不动产登记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正式编制文件于2017430日前下发。

  ()划转人员移交接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编办、市房管局、市国土局)

  整建制划转移交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内设测绘科的人员保留50%)和市土地产籍产权管理中心人员(包括聘用人员),划转移交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现从事房屋登记业务相关人员(包括聘用人员)。划转人员移交前,冻结人事关系,不得调整工作岗位。市房管局按现岗位情况,对划转人员登记造册,于2017425日前向市国土局移交划转人员花名册,430日完成划转人员实质移交。移交后所有划转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设备保持不变,以保证登记工作平稳。市国土局负责向市人社局等部门申请办理划转人员的人员编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审批等工作。各划转单位负责对划转人员信息登记造册,将划转人员的人事关系及工资关系一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移交,对划转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整理、完善,转出划转人员的组织关系。市国土局负责完成划转人员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接收,对划转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核查和接收;负责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等经费的申请;接收移交人员的组织关系。本次移交的聘用人员,由市编办负责核定市不动产登记机构重新聘用人数后,由市财政保障所需经费。移交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未变更前,人员的薪酬待遇按原标准由原聘用单位承担。

  ()资产设备移交接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整建制划转单位的所有资产一并划转,保证不动产办事场所稳定。2017430日前,现有各房屋登记窗口、登记业务大厅、登记档案保存场所、在建登记办事大厅和登记档案馆全部移交不动产登记局管理。房屋登记和交易档案共同存放的档案馆,按原定方案分配使用。为保证资产移交合理、公开、透明,控制资产流失风险,整建制划转单位要做好资产清查清算工作,主要是资产清查核实和登记造册,将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登记表报市财政局核实批准。重点理清房屋造册归属权、账面价值等,根据造册的不同类型分别明确要求并制定造册划转清单。

  ()登记档案移交接收(责任单位:市档案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

  市房管局一并移交历史形成的房屋各类登记档案,包括历史形成的全部实物档案和全部电子档案。市国土局移交土地各类登记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市档案局见证档案移交。加强数据档案资料移交的安全措施,确保档案数据的安全,严防信息泄露、遗失、损坏等事故。各类档案移交后,仍保持现有存放地点和保管方式。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名下正在建设的新档案馆,由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管理,建成后保持房产交易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产权比例不变,用于存放房产交易档案、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达到现代化档案管理水平。

  ()监督检查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和运行情况(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人社局)

  市编办会同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人社局,对区县不动产登记局和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机构组建、人员配备及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完成机构设置的区县,督促其于430日前组建到位,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运行。区县人员划转,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根据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录入的在编在册实有人员予以划转,区县编办人社部门配合。

  四、工作要求

  ()统一认识,高度重视。

  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划转移交,事关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大局和百姓民生,各相关市级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着力抓好协调落实,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划转移交平稳顺利、按期完成。

  ()移交彻底,严肃纪律。

  各相关市级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推进措施,明确时间节点,确保于2017430日前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移交工作。移交单位要确保所移交的职能、人员真实完整,据实列出移交人员清单,确保职、人、财、物无缝交接。因交接不到位影响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按照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严肃问责追责。要严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严禁在整合移交过程中突击换人、突击提拔、突击聘用、突击花钱,严防借机侵占、转移国有资产,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立足移交,着眼长远。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加快信息平台开发,优化登记工作程序,提升工作人员能力,加强对区县、开发区的督导,在市级现有4个登记场所基础上,力争做到每个区县、开发区至少有1个登记场所,实现登记平台统一,窗口多点成网。远期规划要开发网上预约、咨询、申请等功能,实现办证网上网下相结合,让登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

  ()厘清职责,加强互通。

  一是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要求,确定移交范围。细化、厘清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管部门法定业务的边界,即房屋登记类业务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职能统一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行使,房屋交易类业务仍由房管部门办理。二是登记职能移交后,市不动产登记局要加快登记系统建设,市房管局做好配合,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加强数据共享,确保2017111日前实现房管系统与登记系统的无缝衔接。三是在不动产登记系统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前,仍然使用土地房屋现有综合管理系统开展不动产登记,市国土局、市房管局信息中心继续负责此期间网络数据的维护工作。510时后核发房屋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市不动产登记局向市房管局提出数据要求,市房管局由其房屋管理系统向不动产登记系统推送抵押登记信息数据,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打印《不动产登记证明》。在数据实时推送前,双方协商移交方式,确保510时后《不动产登记证明》核发工作衔接有序。

  ()合理设置,便民利民。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牵头,会同交易管理、税务征收等部门合理安排、统筹考虑、合理设置业务窗口,建设交易、登记、缴税和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一站式大厅。不动产登记机构牵头与房管部门组织登记与交易业务对接,简化群众办事程序,杜绝耽误群众办理交易、登记等现象。

  ()统筹协调,整体推进。

  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户县、周至县、蓝田县等已经成立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区县,要参照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模式,认真做好本区域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划转工作。